一、法令制定背景:
主要是依據:
(一)憲法
1、第一百五十五條: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2、增修條文第十條: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二)社會福利政策綱領
1、國家應協助身心障礙者公平接近教育、就業、醫療與福利等服務機會,並使其轉銜無礙。
2、以居家式服務和社區式服務作為照顧身心障礙者的主要方式,再輔以機構式服務;當身心障礙者居住於家內時,政府應結合民間部門支持其家庭照顧者,以維護其生活品質。
於民國69年5月20日制定公布「殘障福利法」,並於民國79年及民國84年兩度修正部分條文。
民國86年以身心障礙者權益、人格尊嚴為核心,修正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且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及簡化申請福利程序,積極明確之福利保障,於民國90年、民國92年和民國93年再修正部分條文,此時身心障礙者的權益及應享有之福利措施,成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的核心,即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係依障礙者應有權益為出發點。
民國95年9月27日通過「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修正草案,不僅修正名稱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更有數項重大變革,以符合國際潮流趨勢,維護身心障礙者之合法權益及生活,保障其公平參與社會之機會。
立法宗旨從「殘障福利法」:政府為維護殘障者之生活,舉辦各項福利措施,並扶助其自力更生。到「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合法權益及生活,保障其公平參與社會生活之機會,結合政府及民間資源,規劃並推行各項扶助及福利服務措施。演變到現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
二、法令制定歷程與發展:
(一)過去
我國殘障政策發展的歷史過程,傳統是以個人主義與父權主義的意識型態及天譴論的迷思看待身心障礙者,將他們建構為次人一等的依賴人口,僅施予消極的社會救濟,而對於身心障礙者的福利,並無專法規定,相關名目皆採用「殘廢」二字,且福利措施幾乎是以機構收容養護為主,教育與職訓為輔,顯示當時國人對身心障礙者的看法是隔離主義,眼不見為淨。
民國67年中美斷交,政府面臨龐大的政治壓力,為回應聯合國「國際殘障者日」活動,於民國69年快速通過「殘障福利法」,亦藉此強化民眾對政府的支持,但由於該法通過立法後並未對於身心障礙者的權益予以積極具體的保障,使得「殘障福利法」僅具宣示效果。
民國79年,因劉俠女士參政受拒事件重新修正,立法宗旨為「為維護殘障者之生活及合法權益,舉辦各項福利及救濟措施,以扶助其自力更生,特制定本法。」此事件替身障者爭取殘障福利預算、參政權等,但修正重點仍屬於殘補式之福利措施,如對殘障者健康保險、醫療、復健、重建、養護、教育費用,應視其家庭經濟狀況與殘障等級,給與各項費用補助;普及式的福利有對無法自行上下學之學齡身心障礙兒童提供交通接送或交通補助。
民國84年因國際潮流對人權重視,民間團體對於二次修法後執行之困境及各項實施成果不滿,身心障礙者之生涯發展需求無法僅靠社政部門單一資源而單獨修正第3條。
民國86年「殘障福利法」修正,更名為「身心障礙者保謢法」,雖已修正之前帶有歧視意味的名稱,然仍視身心障礙者為弱勢需要被「保護」。立法宗旨不再僅限於從政府角度出發之福利與救濟範圍,期待各項服務措施是政府與民間資源結合推動,並將保障公平參與社會生活之機會的核心價值納入。
民國90年、92年因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行政程序法之施行,為使障礙類別與先進國家標準一致,達到國際接軌符合ICF分類系統,周延的考量身體結構、功能、活動參與及環境與人為因素是否導致障礙,而不單純以疾病作為障礙類別。
民國93年增訂合格導盲犬陪同視覺障礙者或訓練中之導盲幼犬由專業訓練人員執行訓練時可以出入公共場所之規範條文及違反規定之罰則,並配合國際潮流應積極朝向身心障礙者基本權益保障方向修正。
民國95年法案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係視身心障礙者為獨立自主的個體,等同一般人該有之權益應獲保障,並修正各專章名稱,彰顯政府保障身心障礙者健康權、教育權、就業權、經濟安全、人身安全之決心,對於個別身心障礙者的特殊需求,則給予支持服務。
(二)現在
從歷次修法轉變可看出,我國的身心障礙者福利已從隔離取向走向照顧、保護取向,再逐漸朝向視身心障礙者為獨立自主的個體的支持獨立生活取向,此代表了台灣社會對於身心障礙者的態度、價值有長足進步。
對照台灣身心障礙者權利宣言提倡身心障礙者應:
1、 享有人人與生俱來的自由、平等權利與尊嚴。
2、 能參與及制定相關政策與法令,及機會均等。
3、 可獲得普及、便利性的醫療服務,包含完整的預防、復健等資源。
4、 擁有平等且不受歧視的教育權利,並享有足以發展潛能的全人教育資源。
5、 擁有平等及足夠的就業機會,與同工同酬及升遷的權利。
6、 有受公部門及民間企業進用的權利,並加強監督其社會責任。
7、 有自由選擇且他人不得剝奪的社區居住權。
8、 擁有個人化的自立生活與長期照顧的支持服務系統。
9、 可自由、不受限制的參與任何政治、體育、文化、宗教、休閒活動與組織。
10、 可無障礙地行動及與人溝通,並受到社會大眾的接納及尊重。
(三)未來:
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使我國身心障礙福利政策與國際接軌,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第12次委員會議決議,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部會及地方政府研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白皮書」。
草案內容就身心障礙者在福利服務、醫療、教育、就業、無障礙環境及經濟安全等六大面向需求,除探討現況困境,據以規劃出目標願景外,並訂出具體策略及短、中、長程可以達成之工作項目,針對未來身心障礙福利政策走向,在福利服務與權益維護、醫療權益、教育權益、就業權益、無障礙環境、經濟安全及綜合性議題等七大方向,提出346項行動策略,以作為政府未來10年推動身心障礙權益保障工作的重要依據。
1、目標:
透過身心障礙者個人支持、家庭支持、與社會參與之措施,達致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independent living),並成為貢獻社會之一員。
2、基本原則:
(1) 尊重身心障礙者基本尊嚴。
(2) 身心障礙者個人自主。
(3) 平等與不歧視。
(4) 充分參與和融入社會。
(5) 尊重身心障礙者的個別差異與多樣性。
(6) 全面排除環境障礙並減輕甚至消弭個人身心障礙的情形。
(7) 身心障礙者兩性平權。
(8) 政黨與國家均應擬定並落實身心障礙相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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